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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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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须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在岗履职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须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在岗履职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委托他人代替执行项目管理义务,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职时间不得少于工程已施工时间的80%;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时间不得少于工程已施工时间的40%。
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应在管理职责内全勤在岗。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
为不在岗履行管理义务:
(一)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职时间少于工程已施工时间的80%、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时间少于工程已施工时间的40%;
(二)缺席四分之一及以上次数工地例会;
(三)未按法律法规或规范要求在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或由他人代签的;
(四)未按法律法规或规范要求参加工程分部分项关键节点施工或验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现场监理部每期工地例会须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参会签到表,由参会人员本人签字确认。
现场监理部应加强对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情况的检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专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对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整改单责令其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尤其是关键岗位人员对关键部位施工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二十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
日常监督管理中,应将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在岗履职情况作为检查重点,以此作为评价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运行情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每月对本地区建筑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抽查项目数不低于在建建筑工程项目的40%;每季度对同一项目的随机抽查不少于3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将每季度抽查情况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建筑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不在岗履职的,应采取以下监督管理措施:
(一)下发整改通知书,并按照住建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对不在岗履职的项目负责人予以记分处理;
(二)自整改通知书下发之日起30日内,对该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情况进行随机复查抽检,抽检次数不少于6次;
(三)在上述复查抽检时,关键岗位人员无故不在岗四分之一及以上次数的,认定为不在岗履行管理义务。
第三十一条 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在岗履行职责的企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责令改正,记不良行为记录,约谈企业法人及项目部、现场
监理部全体关键岗位人员;
(二)将其项目列入建筑市场行为和质量安全管理重点挂牌督查项目,采取逢检必查、每月不低于6次抽查的高频率监督检查;
(三)将其列入转包挂靠行为的重点查处对象,对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情况做好监督登记,作为转包挂靠查处的证据材料,进一步核查企业材料款、设备款支付情况,存在转包挂靠行为的,予以行政处罚;
(四)其项目存在建筑市场或质量安全方面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并按照法律法规处罚条款的上限从严从重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拆除工程应根据工程特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居舍》 网址: http://www.jushezz.cn/zonghexinwen/2020/1020/3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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