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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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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十二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须将投标人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纳入评审内容。查验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各关键岗位人
第十二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须将投标人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纳入评审内容。查验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原件,人员配备是否达到本办法要求。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注册或登记单位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注册专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证书在有效期内,项目任职符合本办法规定;
(二)外省岗位证书提供证书真实性查询的官方网址,评标委员会须登录网站核实岗位证书信息。
第十三条 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详见附件5、附件6)中应注明施工项目部或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姓名、职务、资格或岗位证书证号及身份证号。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现场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且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一致。
第十五条 除下列因素外,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
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擅自更换或撤离的,按骗取中标处理,其中标结果无效。
(一)经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医院证明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二)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与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已解除聘用关系,且注册执业证书已经完成企业变更注册的;
(三)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的;
(四)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除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外,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也应保持稳定。中标单位自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报监审查合格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其他关键岗位人员。下列情形除外:
(一)经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医院证明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二)因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失误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三)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
(四)非本单位原因工程项目停工时间超过90天(含);
(五)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项目现场管理工作的;
(六)因人员调动不能在本单位从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更换关键岗位人员的执业(职称)资格等级不得低于更换前,并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人员更换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总人数的50%。
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单位应予以同意变更,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更换由建筑施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3日内报告有关部门变更备案。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更换由监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经建设单位同意后,3日内报告有关部门变更备案。
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须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施工许可证上予以变更。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变更须报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收到关键岗位人员撤离或更换报告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在3日内予以变更备案。
第十九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在办理项目质量安全报监手续时,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查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查验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原件,确保配备到位、人证相符,将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信息录入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比对中标通知书,对擅自变更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的项目,不予办理质量安全报
监手续和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或专业分包单位按设计文件要求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经监理、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后,可以撤离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完成合同约定本职工作后,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后,可以撤离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
第三章 在岗履职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须严格实施项目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制度,配置考勤设备,与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实时对接传输考勤数据;建设单位指派人员负责考勤对象的录入、数据归集、统计、上报、建档和监督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落实考勤制度,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文章来源:《居舍》 网址: http://www.jushezz.cn/zonghexinwen/2020/1020/3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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