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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印发 10月1日起实施

来源:居舍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9-08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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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王君 德州报道 为提高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水平,使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了解到,《德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王君 德州报道

为提高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水平,使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了解到,《德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0月1日开始实施。个人以及未纳入运输企业准入名录的企业、车辆,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工作。

《办法》共六章二十八条,适用于德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德城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以及对上述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办法》还明确了公安、交通运输、审批服务、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办法》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及车辆实行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明确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准入条件及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的规定,禁止涂改、倒卖、伪造、出租、出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居民家庭装饰装修、修缮产生的建筑垃圾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袋装收集后堆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同,清运费用由个人承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非法填埋或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有毒有害垃圾混入建筑垃圾;建立城市管理、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审批服务等多部门联动机制,对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管理,规划建设与城市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解决建筑垃圾倾倒难的问题。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对产生的建筑垃圾,可在符合工程要求及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进行减量化处置。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

附:德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德城区、陵城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以及对上述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第三条 建筑垃圾管理和处置利用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市(城)区通行证》的审批发放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发放、年度审验工作。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及运输许可的批后监管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工业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七条 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办法的行为,向相应建筑垃圾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章 建筑垃圾排放管理

第八条 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单位,并规定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对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专业承包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单位,并规定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施工合同中未明确的,建设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在工程设计、施工招标文件及其合同中体现(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在设计、施工合同中体现),要求相关单位在设计、施工过程中做好建筑垃圾处置工作。

文章来源:《居舍》 网址: http://www.jushezz.cn/zonghexinwen/2021/0908/9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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