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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印发 10月1日起实施(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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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未经许可进入公安交警部门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的区域内运输建筑垃圾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妨碍、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执法人员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
文章来源:《居舍》 网址: http://www.jushezz.cn/zonghexinwen/2021/0908/902.html